明确气候投融资是
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与
绿色金融协同发展#e#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气候投融资的定义与支持范围,指出气候投融资是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两个方面。同时,定义中强调了气候投融资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界定点明了绿色金融与气候投融资的包含关系,在概念层面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指导意见》从多个角度进一步强调了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协同。在政策方面,提出要加强气候投融资与绿色金融的政策协调配合;在标准制订上,强调气候投融资标准要与绿色金融标准协调一致;在
试点建设上,明确要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
试点工作;在产品创新上,支持和激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在部门协同上,提出将气候投融资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
通过多层次的协同,气候投融资的发展将与绿色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绿色金融可以为气候投融资在多方面提供经验借鉴,并逐步引导绿色金融相关产业的践行者积极进入气候投融资领域;而气候投融资将成为绿色金融新的突破口和发展点,着力支持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为绿色金融与国际话语体系接轨提供途径。
就绿色金融的发展来看,早在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就已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四年来,在制定绿色金融标准、落实激励政策、推进环境信息披露、ESG产品创新和进行地方试点等方面取得了全面进展,有力推动了绿色信贷、
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产品创新和实践。未来,气候投融资的推进预计将逐步体现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独特作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森林、草原及其他
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等特殊领域内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逐步通过应对气候变化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实现,吸引更多资金流向绿色发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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