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期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的主要区别
2.中远期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的主要区别
(1)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
A与B签订螺纹钢贸易合同,A向B卖出1000吨螺纹钢。物交割前,B将合同转让给C,C在交割前将合同转让给D。最终合同的买方为D, A应向D交付1000吨螺纹钢,D应向A交付相应货款。要完成合同转让,必须要有第三人的参与。
(2)对冲平仓是指交易者买入或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时间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交易的行为。
A向B卖出1000吨螺纹钢,此后B又向A卖出交割期限相同的1000吨螺纹钢,至此A、B持有的合同完成对冲。两个合同之间的盈亏通过现金结算。由此可以看出,对冲可以在买卖双方两者之间完成,通过对冲平仓,双方通过现金结算盈亏,而不需要进行商品实物交割。
A向B卖出1000吨螺纹钢,此后B又向C卖出交割期限相同的1000吨螺纹钢,B与C的交易可理解为B向C转让了合同,也可理解为B通过进行相反的操作,对冲了自己的权利义务(虚线框内流程)。
如果A再与C签订一个与其初始方向相反的合同,则A和C同时完成对冲,结果是通过几笔交易不产生任何实物交割。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远期交易下的合同转让与期货对冲平仓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在远期合同交易中,不管合同转让多少次,最终的卖方与买方必须要通过商品实物交割履行合同。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转让必须要有第三人参与,如果没有第三人参与,买卖双方是不能完成合同转让的。而对冲平仓完全可以在买卖双方两者之间完成,通过对冲平仓,双方通过现金结算盈亏,而不需要进行商品实物交割。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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