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颁发以来,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行业内质疑之声一直不断。特别是对文件中关于商品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即“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众多从业人士均认为这些规定不合理。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现货交易市场从业人员对商品交易、合同交易、标准化合约,标准化商品、合同转让、对冲平仓、非法期货等概念的理解上也还存在混淆和模糊,这种认识上的模糊与偏差导致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抵制。结果是文件颁布后几年来,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白银、原油等标准化合约的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交易场所开展的这类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各地投资者维权事件众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理解文件的禁止性规定,笔者认为需要从法理及商业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几个关键概念辨析
(一)现货交易、中远期交易、期货交易、非法期货交易
从商品交易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依次出现三种交易方式——即期现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中远期现货交易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即期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使得买方有相对稳定的货源,卖方有相对稳定的销路。期货交易是在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期货交易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商品实物的交割,而在转移
价格风险或赚取风险利润的一种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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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交易包括即期现货交易与中远期现货交易。远期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
买卖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同。现货交易最根本的属性是货物易主并且缴税。
按照《期货交易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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