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全部或部分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异常情况,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金融办。
第五十七条 异常情况消除后,交易所应当及时恢复交易。
第五十八条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易业务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第六十条 申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十章 交易费用
第六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应向交易所缴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十二条 碳排放交易手续费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在本所交易的,交易所可根据本细则另行制定交易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