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条 碳排放交易以1吨为最小数量变动单位,以0.01元/吨为最小
价格变动单位。交易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买卖申报,与对手方达成合意,并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买卖申报类型包括: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申报类型。
第二十三条 意向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账号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交易账号和约定号等内容。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数量和对手方。成交申报指令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交易系统对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交易账号和约定号等各项内容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定价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账号等内容。
合意的对手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申报卖出交易产品,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交易权益余额。
第二十七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全额资金交易,交易参与人申报买入交易产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可设定有效期,最长为20个交易日。
成交申报当日有效。
第二十九条 碳排放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基准价为前日交易均价,前日交易均价为上一有成交交易日的交易量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系统对申报价格在涨跌幅限制以内,申报内容相匹配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交易日9:30至11:30和13:30至15:30。
第三十一条 经交易系统确认的成交结果,买卖双方必须履行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不得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及成交结果进行记录备案,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未按规定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交易数据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