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结算交割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产品实行逐笔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对交易参与人存入的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确保交易参与人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应在结算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在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银行按交易所指令划付交易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第四十条 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连接,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完成交易产品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结算交割时间为交易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割时间。
结算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和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行情、报价和成交等信息。
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前日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报价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定期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及时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