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涉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交易参与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交易参与人等被调查者报告、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交易参与人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定期和不定期对交易参与人等开展的交易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交易参与人等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及市场其他参与人在从事交易相关业务时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复杂且重大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后果扩大。
第五十三条 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三)约见谈话;
(四)限制交易账户;
(五)冻结相关交易账户或资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