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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碳排放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管,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 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
交易系统、结算系统和
行情系统等设施及必要场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为经“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的碳排放配额和其他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交易品种,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七条 碳排放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和13:30至15:30,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经交易所审查确认后,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会员体系,会员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第三章 交易参与人
第十一条 纳入重庆市配额管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