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4

第五十五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暂停该违约会员的买入申报;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动用该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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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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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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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会员应当及时履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五十六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或其他业务细则,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对该会员或客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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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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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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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相关账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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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冻结相关配额或资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五)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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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交易所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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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清算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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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统一进行交易资金清算和划付。综合类会员负责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资金清算和划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交易所对综合类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分别清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交易专用资金账户。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六十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净额结算制度。会员就其买卖的成交差额与交易所进行结算。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六十一条     碳排放交易资金实行银行存管制度。交易所与会员之间碳排放业务的资金往来应通过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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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交易所名义存放在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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