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4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九十条    会员、客户、结算银行之间发生有关碳排放交易业务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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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申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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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交易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九十二条     会员应当向交易所缴纳会员费(含资格费和年会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客户进行碳排放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代理其进行配额买卖的综合类会员缴纳佣金。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成为交易所自营类会员的,交易所应当减免其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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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碳排放交易的手续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制订。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十二章 附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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