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4

第二十七条     挂牌交易的报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会员号及客户交易编码(若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二)配额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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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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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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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价格;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报价的内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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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客户在交易所申报卖出配额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内可交易配额余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不实行保证金交易,会员或客户申报买入的配额金额不得超过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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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当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或等于卖出申报价格,则配对成交。成交价为买入申报价格、卖出申报价格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每日首笔交易的前一成交价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     报价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该交易日内有效。报价生效后,交易账户内相应的资金和配额即被冻结。未成交报价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在交易暂停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报价或撤销报价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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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买入或卖出的配额当日内不得卖出或买入。卖出配额的资金可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三条     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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