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4

第三十四条     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五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收盘价为计算下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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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报价、询价达成一致意见并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单笔买卖申报超过10万吨时,交易双方应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协议转让交易双方应当拥有与买卖申报相对应的配额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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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配额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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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协议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当日收盘价的±30%之间协商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三十八条     会员通过其拥有的交易业务报送渠道向交易所交易系统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凭证及其他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至会员。会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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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对自己当天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会员对交易系统发送的交易凭证及相关记录进行核对,如对其内容有异议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未按规定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会员已认可交易数据的正确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十条    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综合类会员提出,由会员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客户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认可交易结果的正确性,客户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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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对配额交易进行监控,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处置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四十二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第四十三条     客户参与配额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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