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44

第四十四条     配额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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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额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四)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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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协议转让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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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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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四十五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客户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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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出现第四十四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约见谈话、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及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和处置措施。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一般通过客户委托的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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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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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涨跌幅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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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会员和客户持有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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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会员或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被交易所指定必须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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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按有关规定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最大持有量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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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按照交易手续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不再提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综合类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结算担保金,用于应对综合类会员及其客户的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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