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17

第二十四条 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者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暂停或者限制相关业务、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或终止相关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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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配合交易所常规检查、专项调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三)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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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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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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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理决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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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决定应当由交易所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调查核实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规则及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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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三)处理方式和依据;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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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可以邮寄、公告等方式送出。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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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核一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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