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12-08 09:17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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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结算银行未履行法定、约定或结算细则中规定的义务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限制或终止碳排放交易资金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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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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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会员、客户、结算银行、软硬件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使用、传播交易所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具有下列违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办法”)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同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暂停或者限制相关账户交易、暂停或者限制相关业务、取消交易资格、取消会员资格或终止相关业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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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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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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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交易所同意,擅自出售、转接交易信息;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四)未经交易所授权,将交易信息用于信息使用协议载明的用途之外;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五)发现传播的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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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保密义务,擅自泄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七)其他违反信息管理办法的行为。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交易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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