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起源于排污权市场
污染问题通常被视为外部性(Externality)与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问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环境污染问题日渐严重,学界开始探索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来减少污染。庇古(Pigou,1920)对外部性的研究成果为应对污染提供了思路:第一,污染严重是由于存在外部性,即污染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不同导致的,市场无法对其有效调节;第二,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补贴的方式令污染的私人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从而恢复市场的有效性,也即征收庇古税(Pigou Tax)。然而,由于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的落地过于困难(Fisher &Peterson,1976),60年代中后期学界开始探索其它的解决方案。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方案有二:一是肯内斯和鲍尔(Kneese & Bower, 1968)就河流污染问题提出的由政府制定污染标准并收税的方案,改良了庇古税并形成了排污税的雏形;二是戴尔斯(Dales,1968)提出的由政府界定污染上限并开展排污许可证交易的思路(即上限与交易“Cap & Trade”),建立了排污权市场的雏形,这就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前身。
排污税与排污权市场提出后,其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逐渐展开。进入20世纪70年代,鲍莫尔和奥茨(Baumol & Oates,1971)证明了统一的污染税可以用最小的成本实现特定的环境标准,蒙哥马利(Montgomery,1972)证明了通过排污权市场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韦茨曼(Weitzman,1974)进一步比较了二者的优劣,指出如果减排的边际成本曲线陡于减排的边际收益曲线,则排污权市场更为有效,反之则排污税更为有效。罗伯茨和斯宾塞(Roberts & Spence,1976)进一步提出了通过设定排污权
价格上下限从而将排污税与
排污权交易结合起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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