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
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粤011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向受让方交付完碳排放权配额而未获得相应结算价款的损失应当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碳排放配额或资金,是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双方的义务,而非广碳交易中心的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广碳交易中心为碳排放额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及交易相关服务,交易参与人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两级法院均未支持碳排放权配额出让方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两级法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是正确的,交易机构只是提供交易的
平台及与之相关的服务。当然交易机构也具有风险管控职责,比如生态环境部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中规定的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但这些制度针对的是整个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而不具有为交易个体识别具体交易风险的义务。因此,交易主体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识别交易主体、交易条件、标的物交付与结算风险,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交易机构已经进行过一定程度的风险把控。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提出,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来可能会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目前来讲,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地方试点市场并存的情况下,投资主体应当精准把握拟投资的碳市场的规则,同时交易过程中应针对性地关注交易主体和标的的情况,重视合同条款的设置,以减免交易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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