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刘闺臣2022-07-23 17:56

碳交易合同条款的设置与合同效力

 
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的拟定与履行。
 
笔者以碳排放数据造假对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为例。众所周知,准确可靠的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效规范运行的生命线。但是由于碳数据造假的巨大利益诱惑,现有法律对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低,法律威慑力弱,使得一些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排放单位敢于铤而走险。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部分碳核查机构因核查能力有限,或为节约成本,或受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碳核查报告的精确性较差,甚至出现核查结论失实的问题。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可见一斑。企业可以通过碳数据造假伪造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效果,从而可能出现企业完成清缴后配额仍有“结余”的情况。企业如果将该部分“结余”的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会获得非法利益。《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不得交易非法取得的配额或者核证减排量。按照该规定,双方的交易是否可认定为无效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仅是地方政府规章,从法律效力层级的这个角度来讲,并不能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对于前述这种假设情况,碳数据造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碳交易市场秩序,损害了碳排放权制度设计的价值,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再如,《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第二十六条、四十一条规定,当企业出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启动破产程序、或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情况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其预分配的配额要进行收缴并注销。如果出让方明知在不久的将来要出现需要收回配额的情况,仍与受让方签订配额转让协议,就有可能出现将来无法履约的情形。
 
因此,笔者建议在确定交易之前,要能够确保对方的碳交易权/账户资金充足,具有即时履约能力。拟定转让协议时,受让方要格外重视出让方主体资格、资信、标的合法性等一些陈述和保证事项的约定,并将违约情形尽量考虑全面落实到协议中。合同重要条款的设置,是预防未来交易风险的关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