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APP刘闺臣2022-07-23 17:56

核证减排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的风险

 
碳排放权交易品种一般包括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依法批准的交易产品几类。
 
除配额交易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区域性市场均允许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配额清缴。但有的地方对CCER也有特别限制,例如《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CCER,除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内产生,且非来自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量;非水电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仅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气体的项目减排量。
 
有的试点地区进一步将其他经核证的自愿减排量纳入交易范围,比如深圳市最新颁布的《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将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也纳入了碳排放交易产品范畴,同时规定可以用于配额清缴的核证减排量还包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这就为其他类型自愿碳减排创新留有余地。但需注意的是,试点地区自行核证的自愿减排量只能在该地区使用,比如深圳市的碳普惠、福建省碳交办备案的FFCER。购买相关碳排放产品时应当注意。
 
各碳排放市场允许使用配额外的核证减排量进行清缴的比例亦各不相同。例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全国碳排放权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年度碳排放量,但最高抵销比例不超过不足以履约部分的20%。《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修订)》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清缴配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应当是本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时,抵消量不得超出其当年实际碳排放量的10%。其他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也对抵销比例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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