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则差异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方面的法律政策体系,缺少法律与行政法规层面的法律规范统领,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与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适用不同的监管规范和交易规则,且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立法效力层级较低且规范不统一,投资主体或控排企业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不同碳市场存在的差异。
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目前纳入全国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是发电行业,“十四五”期间,建材、钢铁、有色、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重点排放行业将陆续进入全国碳市场。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14日发布实施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用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此外,生态环境部编制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均适用于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控排企业。
各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主要是受由各试点省市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1]。例如,《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
每个试点省市所设定的控排企业范围不一,例如,广东省将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纳入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名单。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北京市的重点排放单位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
各区域性市场在碳配额分配机制、报告与核查监管机制等方面也均有较大差异。
因此,无论对控排企业或投资者,在购买碳排放配额、CCER,抑或其他碳产品时,均应对相应的交易规范有深入了解,避免产生误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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