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适格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各区域性市场也均做了类似的规定。亦即,无论全国碳市场还是试点区域,除了控排单位外,允许其他符合相关交易规则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广东省还将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纳入到配额管理,所以它的配额交易主体还包括新建项目企业。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类限制性主体。例如,《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持有、
买卖碳排放配额。参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时,应当特别注意交易主体的“身份”问题。因这几类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建议在其他碳市场进行交易时也应尽量避免与这几类主体发生交易,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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