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议人决定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是否适用
首先,提议人必须确定补偿计划是否适用于其在项目初期所提议的开发活动。补偿计划适用于以下几方面:
地方发展(根据《环境规划和评估法1979》第4部分进行评估)可能对受威胁物种产生重大影响或触发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阈值;州际重大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除非规划和环境部部长和环境与遗产局(OEH)行政长官确定该项目不太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生物多样性的认证提案;在市区及划作环境保护用途的地区,清除超过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阈值的原生植被,而无须取得发展许可;根据《地方土地服务法2016》,清理需要“原生植被小组”批准的原生植被;根据《环境规划和评估法1979》第5部分(一般是由政府实体提出的建议)评估和确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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