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州的生物多样性补偿(生态占补平衡)制度的思考和借鉴
新南威尔士州的生物多样性补偿(生态占补平衡)制度,建立了完整的生态保护“规避、最小化(尽量减少)、修复、补偿”层级体系,能够促进实现生态保护零净损失及净生收益目标。体现了当前国际上将生态保护制度体系独立于传统环境管理制度的前沿趋势及发展要求(见前引OECD)。我国建立有完备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学习借鉴NSW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有利于自然资源部门高效履行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NSW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设计了完备的生态保护目标,引入了系统的、可持续的生态信用交易体系及市场化经济补偿机制,对我国构建相应的生态保护、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NSW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从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到工作机制,都十分完整、系统,可操作性强,值得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借鉴。在完整的制度及法律体系没有建立之前,可以借鉴地方探索及国际最佳实践,考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耕地生态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及耕地生态功能提升补偿;从煤炭等矿产收益中提取“矿区生态修复基金”,主要用于历史遗留及重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从水电上网电价中提取“森林保育基金”,主要用于上游地区森林资源保护补偿。
作者信息
袁国华(1965—),男,江西省遂川县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北京师范大学、荷兰ITC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资源与生态环境经济、战略规划与政策,资源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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