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
澳大利亚联邦生态环境管理主要法律为《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EPBC法)1999》,于2000年7月施行;配套有《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00》。EPBC法修正案于2013年6月施行,将水列入了“国家重大环境事项(MNES)”——具有国家层面意义的生态环境事项。按照EPBC法,如果“拟议活动”对国家重大环境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进行评估,以确定影响和补偿的具体数额。9项国家重大环境事项为:世界遗产地,国家遗产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湿地(通常称为拉姆萨湿地,是根据国际公约所列明的湿地名称),国家受威胁物种和生态群落,迁徙物种,联邦海域,大堡礁海洋公园,核活动(包括铀矿开采),涉及煤层气开发和大型煤矿开发的水资源。
澳大利亚联邦(中央)层面,将生物多样性补偿称为“环境补偿”。2007年,联邦政府出台了《EPBC法生物多样性补偿政策草案2007》;2012年,出台了正式的《EPBC法生物多样性补偿政策》;2016年出台了《EPBC法先行生物多样性补偿政策》。“先行生物多样性补偿”是针对未来补偿的使用、转让或出售。传统的补偿通常是为了补偿已经批准了的行动产生的剩余不利影响而实施的,而先行补偿是在任何影响发生之前实施的。《EPBC法生物多样性补偿政策》主要介绍了政策的范围、目标与总体要求,补偿类别(直接补偿、其他补偿措施、先行补偿),补偿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规划补偿方案(建议),补偿要求,政府决策等内容,适用于陆地和水域的生物多样性补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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