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州生物多样性补偿简介
2017年8月,新南威尔士州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2016》开始施行,替代了《濒危物种保护法1995》。同时,新法规定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也正式取代了濒危物种保护法配套建立的自愿性质的“生物多样性银行和补偿制度(Bio-Banking,生物银行/生态银行)”。生物银行制度于2008年7月开始实行,也被称为“缓解银行”或“保育银行”,指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由场地外另一块被称为“生物银行场地”的土地得到缓解。生物银行基本交易制度延续到了现今的“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补偿及交易的基础是“生态信用”。生态信用分两种:“生态系统信用”,衡量对受威胁生态群落和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影响的补偿需求,主要针对一般植物群落类型;“物种信用”,衡量对受威胁物种个体或栖息地范围影响的补偿需求。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2016》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7》,建立了解决开发和清理活动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制度框架。生物多样性补偿制度要求制定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议,这是土地所有者自愿签订的永久协议,以确保补偿土地上的生态保育。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由环境与遗产局(OEH)负责执行。
NSW生物多样性补偿计划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从事开发或清理活动的开发商,产生一项必须退止(收回)的信用义务(即开发商对生态造成了损害,产生了负的“生态信用”。开发商必须退止、消除此负的生态信用,否则其生态保护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以抵消其活动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二是在土地上建立生物多样性管理场地的地主,向需要这些信用的开发商出售信用,以足额补偿后者开发活动所造成的生态损害。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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