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ETS的发展历程与总体框架
EU-ETS是依据《欧盟2003年87号指令》,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成立的,其目的是将环境“成本化”,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环境转化为一种有偿使用的生产要素,通过建立排放配额(EUA)交易市场,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鼓励
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实现在气候环境受到保障下的企业经营成本最小化。EU-ETS采取总量交易的形式(Cap & Trade):确定纳入限排名单的企业根据一定标准免费获得、或者通过拍卖有偿获得EUA,而实际排放低于所得配额的企业可以在碳交易市场出售,超过则必须购买EUA,否则有着严厉的惩罚。
EU-ETS最初以柜台交易为主,并由欧洲各大银行作为做市商;随后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也应运而生,目前交易比较活跃的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伦敦的欧洲气候交易所(ICE ECX)[1]、加州商品交易所(GreenX CME)[2]、德国莱比锡的欧洲能源交易所(EEX)[3]、挪威奥斯陆的北欧电力交易所(Nordpol)、法国巴黎的BlueNext交易所[4]等。尽管如此,目前依然也有近四成碳排放权通过柜台和场外交易渠道(OTC)完成交易。由于各交易所交易的标的EUA具有极高的标准化程度,因此各交易所的EUA成交价格也由很高的一致性,EU-ETS下的受控企业可以选在就近市场进行交易。
EU-ETS不仅只是进行EUA的交易,还与全球的
碳减排有着紧密的联系。在《京都议定书》中,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包含的国家(即发达国家群体)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目标,同时在第6条、12条和17条分别规定了“联合
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排放权交易(Emission Trading,简称ET)”三种协助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同时鼓励发展中国家采取自愿性减排行动的机制。依照《京都议定书》的设定,CDM引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实现的减排量经认证后获得核证减排量(CER),可用于冲抵发达国家合作方的排放;JI则规范发达国家之间基于减排项目的合作,以及减排成果的认定、转让与使用。JI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VER)。与CDM和JI基于项目的机制不同,以EU-ETS为代表的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以排放配额(EUA)作为交易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设定配额总量并通过一定的方法向企业分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排放情况选择减排或在市场上购入配额,以实现本企业的减排任务。除了直接交易EUA,CER和VER也可以等同于EUA在EU-ETS市场上进行交易。
目前全球碳市场除了EU-ETS外,英国和挪威建立了相对独立的ETS并且与EU-ETS联通;美国(加州气候交易所,CCX)、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以及部分其他附件一国家也建立了自愿性的碳交易市场,这些交易所大多以VER和EUA作为交易标的,因此与EU-ETS市场有较强的关联。而非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成果则通过VER和CER的形式,单向地参与EU-ETS等国际碳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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