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碳交易配额清缴与灵活机制方面
在配额清缴方面,在某一履约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被监管实体应当按照总统法令的要求,向有关机关提交与其依法确认的碳排放量相等的排放配额。
在灵活机制方面,经有权机关同意,被监管实体可以将其某一履约年度持有的配额存储至同一承诺期之后的履约年度或者下一个承诺期的第一个履约年度使用。为履行在当前履约年度依法及时清缴配额的义务,被监管实体在具有总统法令规定的、可以接受的正当理由且征得有权机关批准后,可以从同一承诺期其他履约年度预借部分排放配额,预借配额的数量由总统法令规定。在有权机关同意依法存储或者借用配额时,该机关应当立即将存储或者借用的配额登记在排放配额登记簿上。任何存储或者借用的配额,应当被视为依法在该存储或者借用的履约年度向被监管实体分配的配额。
在碳抵消项目方面,被监管实体持有或取得依据国际标准由碳排放交易制度之外的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时,可要求有权机关将这些温室气体减排量转为排放配额。被监管实体可以用在抵消信用
注册登记簿中登记的排放配额来履行其依法提交配额的义务。有权机关可以按照总统法令的规定对抵消信用设定最大限度使用限制和抵消信用有效期作出规定。并且,能够依法转化为碳抵消信用的外部项目必须是《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规定的类型。
被监管实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监管实体或者其他人对有权机关有关下列情形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规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即:依法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的,自被指定之日起;依法分配排放配额的,自分配之日起;依法对已经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的,自追加配额或者调整配额之日起;依法回收配额的,自回收配额之日起;依法对排放数量进行认定的,自认定之日起;依法对超额排放部分进行罚款的,自通知之日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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