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包括哪些行业
韩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覆盖范围为——发电行业、工业领域、农业、捕鱼业、公共废弃物处理行业、建筑物领域(包括公共建筑物)和交通行业在《京都议定书》下6 种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②有权机关应当最迟在每一承诺期开始前的5 个月前指定应当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的企业实体(即“被监管实体”)。在《低碳
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2 条第5 款规定的目标管理实体范围内,过去连续3 年温室气体年度排放量超过1.25 万吨CO2et 的企业实体或者其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超过2.5 万吨CO2et 的企业实体,都必须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监管。按照上述监管门槛,在韩国大约有525 家企业应当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监管,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占韩国全部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70%。[9]未到达上述门槛值的“目标管理实体”也可以选择自愿加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监管范围。在某一承诺期内,有权机关可以将符合规定的新建设施、改建或者扩建后的现有设施指定为被监管实体(即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从指定后的第二个年度参与配额分配。为避免使被监管企业(排放设施)同时受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和韩国“温室气体和能源目标管理体系”的双重监管,从2015 年开始纳入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监管的企业(排放设施)将不再受“温室气体和能源目标管理体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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