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碳交易市场的初始分配配额的调整
在初始分配配额的调整方面,在下列情形下,在某一特定履约年度,有权机关可以主动或者应被监管实体的要求追加分配配额:对国家分配计划进行修改,导致许可排放总量增加的;
在某一承诺期内,被监管实体扩建或者新增排放设施、调整生产线、修改运营计划、新产品的排放强度发生变化等因素。③在下列情形下,针对被监管实体无偿取得的初始分配配额,有权机关可以收回其被监管实体全部或者部分配额:对国家分配计划进行修改,导致许可排放总量减少的;被监管实体关闭其整个排放设施的;无正当理由,被监管实体在预定的运营开始之日起满3 个月未能运行其排放设施的;被监管实体的排放设施中止运行超过1 年以上的;发现被监管实体存在与配额分配相关的欺诈行为或者虚假行为的。
在某一履约年度内,对于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的交易市场新进入主体(new entrant),应当从其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之后的第二个履约年度向其分配剩余履约期间的配额。在履约期内,如果被监管实体新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那么韩国政府将会向其追加分配配额。为获得初始分配配额,被监管实体应当在每一承诺期开始前4 个月内向有权机关提出配额分配申请,并在该申请中载明下列内容:在该履约期申请获得的配额总量、在每一履约年度申请获得的配额数量、在申请人被指定为被监管实体之前的3 年内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履约期内改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的计划、在履约期内燃料和原材料的消费计划、在履约期内安装或者采用温室气体减排设备和技术的计划、由于实施上述计划对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或者减少的估计、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⑤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和能源密集型行业采取100%免费发放的方式,以保障这些行业和领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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