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碳交易二级市场及其监管方面
韩国碳交易市场针对
价格操纵、秘密信息利用以及其他虚假或者欺诈性交易的一般禁止和损害赔偿等问题#e#
为维护韩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针对碳排放交易市场价格操纵、秘密信息利用以及其他虚假或者欺诈性交易的一般禁止和损害赔偿等问题,准用韩国《金融投资服务和资本市场法》第176 条第1 款至第3 款、第177 条(限于违反第176 条第1 款至第3 款的情形)至179 条、第383 条第1 款和第2 款的规定,但需将上述有关规定中“列明的证券或者交易衍生品”理解为“排放配额”、将“电子证券经纪公司”理解为“配额交易经纪公司”、将“转让(exchange)”理解为“排放配额转让(exchange)”、将“金融投资公司与金融投资领域的其他机构”理解为“排放配额交易所成员”。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有权机关可以采取市场稳定性措施以实现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稳定:
第一,如果配额价格连续6 个月高于过去两年期间的平均配额价格,且达到总统法令规定的一定比例;第二,由于市场对配额的需求急剧增加或者由于总统法令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配额交易量在短期内明显增加;第三,为保证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总统法令认为应当采取市场稳定性措施的情形。并且,有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采取碳排放交易市场稳定性措施:一是,将有权机关依据《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第18 条所进行的配额储备中不超过25%的部分投放市场;二是,通过总统法令为配额持有人设定配额持有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制;三是,总统法令规定的、在国际上可以接受的其他措施,包括修改配额借用的限制、抵消信用使用方面的限制以及设定临时性最低或者最高配额价格限制等。(五)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证在每一个履约年度内,被监管实体应当按照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和核证体系的要求,就其在该年度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编制排放报告,并在该履约年度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有权机关。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排放设施的类型,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使用燃料的数量以及生产水平;每一排放设施所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数量和类型,某一正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设施的型号、类型以及运行频率;使用、生产或者销售的能源的类型或者数量,所使用的燃料的构成,使用或者生产能源的设施的型号、类型以及运行频率;通过生产过程、生产设施以排放活动而测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型号、类型和数量;通过生产流程和产品而测量得到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数量和所使用的能源的数量(仅在使用基准线法向相关设施分配配额的);被捕获的温室气体的类型和数量;某一领域测量和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
方法学;排放报告的质量控制程序;捕获或者移除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数量;收集活动数据和决定参数的监测计划。
有权机关在收到被监管实体提交温室气体排放年度报告之后,应当在评估该报告的完整性之后就该被监管实体所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数量进行确认。如果被监管实体未能依法提交报告,那么该有权机关在依法进行事实调查之后,可以按照总统法令中规定的指导规范主动确认该被监管实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被监管实体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后,应当尽快将确认后的排放量通知被监管实体,并且在履约年度结束之日起5 个月内将所确认的详细内容记录在排放配额登记簿上。为核实有关因素、确定被监管实体有关下列事项的请求的合理性或者处理与之相关的事项,有权机关可以要求被监管实体提交报告或者数据,或者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事实调查,即配额分配、已经分配配额的调整、已经分配配额的回收、排放数量的报告与核证、排放数量的确定以及来自外部减排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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