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初始分配
在配额初始分配方面,“有权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分配计划向每一被监管实体分配某一承诺期和某一履约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总量。③配额分配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被监管实体在每一履约年度的配额需求量、被监管实体在第15 条下早期减排信用的数量、被监管实体依据第27 条提交的配额的数量、每一被监管实体的贸易强度和碳排放强度、所分配配额在不同被监管实体之间的适当性、每一领域和行业温室气体减排可得技术的情形以及每一个行业和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每一被监管实体通过投资新建的和现有的设备和设施对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贡献程度、目标管理实体在《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第42 条第6 款下的目标管理体系中的绩效情况。在某一承诺期内,在配额初始分配环节,基于向新进入市场的被监管主体分配配额或政府为采取措施稳定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考虑,有权机关可以将配额总量中的一定比例用于配额储备。
配额初始分配可采取免费或有偿发放方式。免费发放的比例由韩国政府在综合考虑对国内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形势以及对之前履约期的评估后,以总统法令方式予以规定。②按照《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分配与交易法实施法令》,在第1承诺期配额分配采取全部免费发放的方式,分配依据是不同被监管实体的历史排放记录、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放设施的预期排放等因素。如果在韩国碳排放交易制度正式启动之前被监管实体已经开始自愿减排,那么在第1 承诺期第3 年度将会向其分配额外配额。在第2 承诺期,免费发放配额的数量为总量的97%。在第3 承诺期,免费发放的配额不得超过配额总量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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