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机制的演进与前景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02-16 21:36

2.国际机制的建立

强制与自愿碳交易机制在这一时期都得到了初步发展。《京都议定书》于2005 年生效,规 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在2008—2012 年的强制减排目标以及排放权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 展机制三种“灵活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2012年之前国际强制碳交易的规则基础。其中,排放权贸易和联合履约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前者允许发达国家直接交易碳排放指标;后者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减排项目合作获得碳排放配额。 清洁发展机制则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联系起来—发达国家可通过提供资金与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从而获得减排量用于履行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应用了市场的逻辑,能通过跨国合作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减排成本。但也有批评的声音认为,这一机制让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排放权,减少了发展中国家未来以低成本减排的机会。在地区层面,欧盟根据2003/87号指令建立的强制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开始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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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的自愿市场也开始发展。该市场中有“基于项目”和“总量控制与交易两种模式。前者是主流,即机构和个人自愿购买由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2003年开始运行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则采用了后者,为自愿参与的企业设定了排放限额–与EU-ETS的规则类似,超出限额的企业需购买配额,而配额有富余的企业可通过卖出配额获得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3.中国的立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交易也在这一时期逐渐进入中国的视野。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中国对碳交易机制的使用最初持怀疑态度,认为发达国家可藉由“灵活机制”将排放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制度安排。从谈判全局出发,中国转而支持市场化的“灵活机制”,并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尽管如此,中国还是表达了对于公平性的担忧:在提交给《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第十六届会议的声明中,中国指出“公正与责任是重要的原则,市场工具不能解决与公平相关的问题”时,自愿碳交易开始在中国出现。例如,瑞士的南极碳资产管理公司证实,中国的一些机构和个人在2007年以前就已开始购买由节能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用以抵消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4.国际行业减排机制的出现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早在《京都议定书》谈判期间,国际社会就已开始商讨如何推进国际海运和民航业减排。根 据《京都议定书》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发达国家应当限制或减少来自海运和民航业温室气体的 排放。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和国际民航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开始考虑建立减排机制,但未采取实质性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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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与行动:2007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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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的发展在2007年进入新的阶段。 自巴厘岛气候大会起,国际社会多次在联 合国气候大会决议中声明将采用以市场为基础的减排机制。以世界银行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也在发展中国家推进碳市场建设。 欧盟和美国对于国际碳交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但同之前相 比其立场具有延续性。 中国采取了谨慎试点的态度,并积极与发达国家及国际机构展开合 作。 在行业层面,欧盟试图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推动国际海运和民航业减排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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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组织的行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2007年巴厘岛气候大会通过的“巴厘岛路线图”(Bali Roadmap)是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之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发展方向的协议。其中, “巴厘行动计划”(Bali ActionPlan)要求各方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国情的前提下,探索应用市场机制。 哥本哈根、坎昆和德班等气候大会多次在协议中作出类似申明。这些协议被认为反映了关于碳 交易的“一般性共识”已经形成—即国际社会有兴趣发展国际碳市场,但具体制度安排和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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