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权交易的成熟经验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02 10:40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水资源短缺程度和各部门用水的竞争日益加剧,财政资源短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与此同时,实现水资源、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及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性要求又十分迫切。所有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在建立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的外部激励环境已经逐步基本形成。另外,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灌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水价制度的改革、取水许可制度的颁布和水资源费的收取,城市水务体制的改革,节水制度以及一定程度的流域机构统一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我们目前讨论的水权交易制度的改革与以上这些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改革是相一致的,它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为了促进水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还应继续加强其它相关方面的改革。
 
  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今后在建立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水资源的分散管理体制是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建立水权交易意味着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农村地区的水资源和城市地区的水资源都要由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并且要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从而为初始水权的确定奠定基础。
 
  2.采用比例和优先水权相结合的初始水权确定方式
 
  我国地域广阔,地理水文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显著,因而在初始水权的确定方面不可能采用单一的形式;文中探讨的各种初始产权的体系都应综合考虑,特别是比例水权和优先水权的综合运用可能是我国水资源短缺地区建立初始产权的主要理论依据。根据作者的初步设想,流域内部地区之间的水资源分配应该主要基于优先水权的思想,并辅之以比例水权的方式;而在同一地区、特别是同一灌区内部初始水权的确定应该在参考优先水权要素的情况下,主要按照比例水权的思想进行水权分配。在初始产权的确定中,尽管有各种原则可以考虑(石玉波,2000),但公平性原则应该受到特别的关注。初始水权在确定时可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特别应该考虑农民和落盾地区的水权利益。初始水权确定以后,对于新水源或新水利工程的水权可以采用招标或市场购买的方式获取;政府同时对一些贫困农民或城市居民进行目标补贴,提高他们获取新水权的能力,体现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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