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权交易的成熟经验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02 10:40
3.推进灌区管理体制改革,将水权赋予用水者
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灌区管理体制的改革,特别是要注重建立农民用水者协会,使农民用水者协会合法化,鼓励并要求在协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指导协会在水利工程的维修、水费的收取、水资源的分配和水事冲突的解决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用水者协会的规章制度要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如果协会不能按照预期进行合理运作,并且给第三方或环境造成了损害,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严令其改过或接管用水者协会一段时间。国家初始水权的一部分应该赋予农民用水者协会,协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和协会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再将水权赋予单个农民或较小的农民群体。由于我国农民小而分散,因而如何在协会(或灌区)内部将水权合理分配下去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国家在实施水权交易时应该明确规定哪些水权交易是应该登记在案的。水权登记的好处主要是防止水权交易对第三方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国家通过交易登记制度可以合理地引导水权的交易,并适时进行监管。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议对于交易前后不改变水的用途、灌区(或农民用水协会)之间或内部的水权交易可以免去登记,由灌区或用水者协会自己监管;而对于跨地区、跨部门或流域内部的水权交易应该进行规范登记和管理。一般而言,国家主要通过水权交易登记的制度来管理水权交易,很少直接干涉水权交易的
价格,水权交易的
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
行情、交易带来的潜在收益及当地的具体特点,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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