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权交易的成熟经验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和借鉴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5-02 10:40
(二)水权交易的含义及类型
水权交易是水资源使用权的部分或全部转让,它与土地转让是相分离的(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消费性的也可以是非消费性;即可以是持续的,也可以是非持续的;即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短期的或偶尔的。虽然水权交易本身应该是永久或很长时期的,但为了确保安全性,水权的转让不应该是永久的;水权应该是一个季节、一年或多年的出租、抵押或典当等。
水权的交易应该具备三个基本前提(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①可交易的水权:意味着水资源使用者同意再分配水权,并且他们可以从水权交易中得到补偿;②定义明晰的水权:对于农民来讲,它有利于提高个人(如农民)或群体对于公共灌溉管理部门讨价还价的能力;③安全的水权:用水者在考虑了全部机会成本之后,可以在卖水和用水之间做出合理选择,从而促进了投资和节约用水。
从国外水权交易的实践来看,水权交易既包括地表水资源,也包括地下水资源(Rosegrant and Scheleyer,1994)。水权的交易既可以是正规的,也可以是非正规的。根据水权交易的不同类型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影响程度的不同,有些水权交易是不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如灌区之间或灌区内部农民之间的交易,水权交易前盾不改变水资源用途的交易,以及其他一些由政府有关部门特许的不应申报的交易;而其他一些水权交易是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的,特别如部门之间(如农业和工业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或流域内部较大范围内的水权交易等。向政府部门申报水权交易是政府干预水权市场、防止水权交易造成对第三者和环境等潜在负面影响的十分有效和常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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