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配电区域划分后,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所有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其运营权应如何厘清?
答:《实施办法》已明确配电区域原则上应按照地理范围或行政区域划分。配电区域划分后,配电区域内难免会存在由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实施办法》在第四章首先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为确保权责清晰,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落到实处,提出存量资产产权单位可通过资产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处置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本着节约资源的原则,《实施办法》设置了例外条款,即对于配电区域内,主要电源为其他配电网运营企业专线(专变)供电的电力用户,供电方式可维持不变(保留用户的选择权)。此例外只适用于专线(专变)供电的情况,电力用户自主选择维持原有供电方式不变,且此专线(专变)不可再扩展其他电力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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