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配电区域划分工作在增量配电业务推进过程中的哪个环节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答:《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配电网规划、项目论证、项目业主确定、项目核准(备案)等环节明确具有清晰地理边界的配电区域,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也就是说,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编制配电网规划时即明确增量配电业务的配电区域,也可以在增量配电项目的论证、业主确定、核准(备案)等环节中的任一环节明确其配电区域。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是对第十条的补充,旨在为项目业主已确定,但配电区域仍未明确的增量配电项目提供配电区域划分解决途径,即项目业主可向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补充提出配电区域划分申请,提高了《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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