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BT模式造成了严重的政府债务危机,在2013年以后,特别是2014年颁布的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中,更加清晰规范和制约了在PPP模式中的政府负债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BT模式不属于PPP的范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财政部财金[2015]57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明确在受理PPP备选项目条件时的条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 则不低于10年。对于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从这份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 得出结论,在中国现阶段,BT项目不再属于PPP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政府推进PPP项目的根源,最直接的目的是为缓解经济的压力,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带动经济发展; 最根本的目的,是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利用社会资本的资金及优质的管理资源能力,提高社会供给的服务水平。但BT模式下,是政府委托具有工程建设资质 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由施工企业进行融资,在建设完工后,项目转交给政府。从法律关系上看,BT是一种委托关系。在委托与被委托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 对于被委托人完成的委托事项,对外承担责任,委托事项的效力归于委托人。因此,如施工企业融资资金使用不当,融资借款无法偿还,或者资金链断裂,最终均为 政府买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上述财金[2015]57号文对于原来的BT项目指出了改造路径:存量项目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 (ROT)等方式转型为PPP项目。对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降低债务成本和实现“物有所 值”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受理。因此,BT项目如果能够通过转化,变为PPP项目,且同时符合其他要求,财政部门予以受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在此次的PPP 重构中,财政部门重点防范的是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债台高筑的地方债务,将原先的一些BT项目变相包装成PPP项目。这种包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底承诺、股 权回购等方式来吸引社会资本,最后导致PPP项目变成了只为融资的假PPP,政府债务改头换面继续存在。实际上,在这种模式下,即使有保底条款的承诺,债 权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因为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自2013年对政府存量债务进行甄别后,对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管理,只有省级政府才有发债权。并且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 或其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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