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的法律解构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6-03-05 13:48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04年3月,原建设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实施特许经营适用该办法 。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此次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形式审议通过的这份政府规章,其效力显然比一般以部委令的形式颁布的行政规章效力要高。一方面,新办法总结了自2004年以来到到 2015年十多年时特许经营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另一方面,旧办法是原建设部颁布的,适用范围仅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而此次新办法的范围涵 盖了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各方面。并且,总结了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在清理BT项目中和重构PPP架构下取得的经验教 训。是国家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全局角度,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特许经营进行的一次系统化制度设计。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新办法以下几个方面更加明确:一是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二是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 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三是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 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四是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 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五是严格履约监督,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 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新办法关于争议解决的规定应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修正 案),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新办法第51条也规定,特许经营 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是迄今仅见的对PPP项目性质及PPP 合同性质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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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PPP模式从正式提出到全国兴起不过一年多的时间,但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却有上百份之多。且政出多 门,各部委对一些关键问题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在理论界对合同的法律性质也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厘清思路,认定性质,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是我们面对这类新问题的第一要务。有效的梳理PPP的前世今生,剖析PPP的政策和规范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能够为我们正确认识PPP的法律性质和找 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明确提 出:1、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2、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 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为响应国务院的规定,建设部于同年颁布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这是第一份行政规章。同时,建设部 发布了一系列不同领域的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当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2005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 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人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36条”)。2006年,原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 营的实施意见》,将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四大领域向非公有制资本全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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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承认,截止2008年以前,中央政府和地方 政府还是在谨慎尝试采用BOT/TOT/BOO等模式对公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进行探索。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 法》、《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正在有序建立。但2008年的一场金融危机,打乱了PPP模式在中国的有序发展。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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