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自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2012年开始,中央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开始清理政府债务。2012年12月24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 颁布财预[2012]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1)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法律和 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2)加强对融资平 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3)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 行为;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向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4)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 诺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 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 承诺行为。
随后,国务院以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5号文《国务院关于深 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财预[2014]351号文《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强调清理地方政府债务的意见:(1)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将政府债的发债权上收回省级。(2)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限额 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3)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其常 委会批准。(4)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特别是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正案对 政府性债务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预算法》修正案及《国发45号文》,这两个关于深化预算改革的文件直接导致了政府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整个政府财政支出 格局发生了改变。也引导着未来PPP项目中政府支付和补贴行为的新路径。这个阶段可以视为中国PPP发展模式的第四阶段。
PPP模式的重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在经历了2008年到2012年大跃进式的建设后,带来的后果显而易见,政府债务的大量增加让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意识到这种以增加政府债务、寅吃卯粮的的方式 来发展其实是一种短视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要真正动员社会资本参与公共项目,还需要制定完整的参与规则和制度建设。因此,在2013年以后,特别 是2014年开始,国务院及各部委特别是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PPP操作流程、规范的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在其后国务院和各部委发出的一系 列PPP规范性文件中,都回避了BT这种模式。从法律意义而言,BT无疑是属于PPP模式中的一种,但从现实情况而言,在目前中国现行的PPP模式 中,BT是被排除适用的,其直接原因就是2008-2012年BT模式被滥用造成的政府债务危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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