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
以下内容发生变更,需在变更之日前20日内申请: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数量去向、污染物浓度、许可排放量等);新改扩建环批复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因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发生变化,环保部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未颁布实施,如正式文件有变动,请按照正式颁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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