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称许可证为企业运营期的“唯一/主要”执法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条【基本定位】: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营期接受环境监管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
是“唯一”还是“主要”,目前顶层思路尚未完全确定。许可制度实施之初强调“唯一”,但后来又强调“主要”。因为很多管控手段无法纳入许可证,比如土壤地下水防护、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因为不可能许可向土壤地下水排污,也不可能许可发生突发事件)。
但是不管是唯一还是主要,许可证是证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已许可的内容来说,应该是企业运营期“唯一”的执法依据。
依法排污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依证监管是实现依法治国,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
点评:许可证的“保护盾”作用应该体现出来,依法排污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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