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竞价转让
第三节 竞价转让
第二十五条 竞价转让是指PHCER项目业主委托广碳所就其交易标的项目组织竞价,意向受让方通过报名参与竞价,提交竞买申报数量与申报价格,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PHCER项目业主委托广碳所组织竞价的,应为初次转让的PHCER项目。项目业主应出具竞价委托文件,具体约定委托项目、竞价数量、竞买底价、成交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业主为村委会、村民小组或个人的PHCER项目,初次转让应采用竞价转让方式。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竞买底价,申报数量不得超过标的项目数量,每笔申报一经提交不可撤销。
第二十九条 广碳所将于竞价前发布竞价公告,有意向参与竞买的交易参与人可在指定期限内向广碳所提交报名申请,并在竞价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申报内容包括申报人名称、交易账号、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等。
竞价结束后,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按照申报排序先后及竞价公告列明的成交规则成交,并以成交的最后一笔申报价作为统一成交价。申报人通过系统查询竞价结果。广碳所根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完成交割。当没有高于或等于竞买底价的申报时,该项目不成交。
第三十条 竞价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广碳所即时行情,竞价结束后,广碳所将发布竞价情况公告,成交量计入竞价当日PHCER成交总量。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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