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CER交易
第三章 PHCER交易
第十四条 PHCER交易包括挂牌点选、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及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具体启用的交易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广东省PHCER管理系统开设PHCER账户,并按相关要求以实名方式开设广碳所交易账户和结算银行的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在发起委托申报前,应当确保交易账户中持有满足成交条件的PHCER或资金。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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