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的资金监管、结算和PHCER交收
第四章 资金监管、结算和PHCER交收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PHCER交易资金结算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结算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广碳所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PHCER由出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通过结算银行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出让方交易账户。
出让方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第三十三条 PHCER交收由广碳所统一组织进行。交易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广碳所的清算结果在广东省PHCER管理系统完成PHCER过户。
第三十四条 广碳所在每个交易日进行资金结算和PHCER交收的时间为15:30至17:00。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结算和PHCER交收时间的,由广碳所另行公告。
PHCER交易结算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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