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可以对个别PHCER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广碳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广碳所决定暂停交易应立即报告交易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九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四十条 交易参与人或PHCER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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