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普惠制核证减排量交易协议转让
第二节 协议转让
第二十一条 协议转让是指非个人类交易参与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参与人采用协议转让的,其单笔交易数量应达到1万吨或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协议转让交易中,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30%,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70%。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向交易系统提交协议转让交易挂单申报,挂单申报除需提交交易标的的代码、数量、价格和买卖方向等信息外,还应录入意向方信息。经意向方在系统中确认并由广碳所审核后成交。
第二十四条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广碳所即时
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算后计入当日PHCER成交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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