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如何开展的政府通知文件

文章来源:易碳家碳交易网2020-05-17 18:26

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局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8版)》(详见附件4)核发2018年配额。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考虑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后行业淘汰退出等因素,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于2019年4月15日前核发既有设施碳排放配额。
 
2.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需按照既有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核发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往年已提交既有设施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无需提交。
 
3.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9年6月30日前核发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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