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局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8版)》(详见附件4)核发2018年配额。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核发。考虑我市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后行业淘汰退出等因素,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于2019年4月15日前核发既有设施碳排放配额。
2.关于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满足条件进行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申请既有设施配额调整。需按照既有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核定历史基准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核发调整后既有设施配额。往年已提交既有设施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年无需提交。
3.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8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19年6月30日前核发2018年新增设施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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