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交易的责任处理
第六章责任处理
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未按要求配合开展用能量核查的,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履行用能权指标清缴义务的,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清缴,市(州)、县(市、区)用能权交易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督促;在规定时限内仍不按规定进行清缴的,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单位名单。
第三十二条第三方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关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或取消其核查机构备案;给重点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相关法规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规定向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和市(州)、县(市、区)用能权交易综合协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参与方在用能权交易市场活动中,凡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