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量的怎么核定
第三章用能量的核定
第十二条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逐步实现对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状况的实时、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用能监测,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方式、频次、计量器具精度、责任人员等内容,同时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四川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报送系统”填报上一月度能源利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建立用能量核查制度,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核查,确认其用能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用能量核查制度及标准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核查过程中,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独立、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交核查报告。
第三方机构核查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支出。
第十四条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在重点用能单位填报、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征求相关方意见基础上,核定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用能量,确定用能权指标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重点用能单位对公示的用能权指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用能权指标确权办法由用能权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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